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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5年度国家助学奖学金评比工作通知

录入:来源:学生处发布时间:2005年11月26日 00:00浏览次数:[] 作者:刘艳斌、何磊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和财政厅、教育厅豫财办教[2005]18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现决定,在全院范围内开展2005年度国家奖学金评比工作。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获学院二等以上(含二等))奖学金】或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优秀(高考成绩达本省重点院校录取分数线);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体育系、3名;运动系、2名;民族传统体育系、1名;社会体育系、2名;登封校区、1名;
体育系、60名;运动系、28名;民族传统体育系、4名;社会体育系、51名;登封校区、28名;
1、各系校区推荐产生的候选人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班级酝酿民主评议、审核、公示等程序产生。
2、各系(校区)将推荐的候选人按要求填写申请登记表,各系并将学生名单备案表及有关材料签字盖章后,一式两份于11月28日前报学生处,同时以软盘形式(word系统)报盘。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资助高校贫团家庭学生工作,帮助他们顺列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特设立国家助学奖学金。
第二条 国家助学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面向全国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在校本专科学生中的贫困家庭学生。分为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两种形式。
国家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国家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4000元,每年资助5万名学生。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以资助家庭经济特别田难学生的生活费为目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每年按l0个月发放,每年资助约53.3万名学生。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括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优秀;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条 高校可按照上述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分别制定相应的综合测评办法,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情况、校规校纪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0月31日前评审完毕。
第七条 学生可根据国家助学奖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每学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并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或《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1、2),但在同一学年内不得同时享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1.财政部根据中央高校和地方高校上一年度在校本专科学生人数,于每年9月l日前确定并下达对各中央主管部门和各地的国家助学奖学金预算及分配名额。分配名额时,对西部地区的高校适当予以倾斜。
2.中央主管部门和各地财政厅(局)(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确定的国家助学奖学金名额。对农林、水利、师范、民族、地质、矿产、石油、航海等专业的学生占在校生比例较大的高校适当倾斜。
3.各高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助学奖学金名额,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组织等额评审,并在正式确定获资助学生名单之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以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4.公示结束后,由各高校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正式确定的获资助学生名单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送中央主管部门或省教育厅(局)、财政厅(局)备案。
第九条 各中央主管部]和各省财政厅(局)(通过省教育主管部门)在接到各高校上报的国家助学奖学金获资助学生备案名单后,于15日内将资金全部拨付给高校。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由各高校统一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国家助学金由学校按月发放给学生,或直接打人学生每月的伙食卡。
第十一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品品学兼优的贫困家庭学生,确保国家助学金切实用于学生生活费开支。
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奖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财政、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由本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参照本办法设立本地区的政府助学奖学金,可以称为“xx省(市、区)政府助学奖学金”。具体资助人数及实施细则,由各省自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教[2002]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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