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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5年度团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录入:来源:院团委发布时间:2005年12月13日 00:00浏览次数:[] 作者:刘艳斌、何磊
共青团员按照团章规定向组织交纳团费不仅是为团的活动提供部分经费,而且是保持与团组织的经常联系,增强组织观念和履行团员义务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目前实际情况,现将团费的交纳和管理使用办法重新规定如下:
一、关于团费的交纳
1. 凡有工资收入的团员,每月以比较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为基数(见附注),按以下比例交纳团费。
(1)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每月工资收入的0.5%。
(2)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以上者,交纳每月工资收入的1%。
临时工、协议工团员,在有工资收入期间,按上述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
2. 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农民团员按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其他农民团员每月交纳团费1角。
3. 学生团员(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1角。带薪学习的团员,按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
4. 城市和农村中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团员,每月按上季度交纳所得税后平均月收入,参照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
5. 没有经济收入或依靠抚恤、救济为生的团员,每月交纳团费1角。
团员如确有生活困难,无力交纳团费,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团员大会讨论同意,团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6.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团员交纳团费的标准,由总政组织部和武警部队政治部规定。
7. 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以不交团费,自愿交纳者不限。
8. 团员除规定交纳团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
9. 团员应自觉地向所在团组织交纳团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时交纳时,经团支部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10. 对不按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团组织应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按自行脱团处理。
二、关于团费管理和使用
1. 恢复实行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和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以及解放军、武警部队的团组织每半年上缴团中央部分团费的规定。
各级团委收取、留用团费比例规定如下:
(1)团中央收取团费总数的3%。
(2)团省、自治区、直辖市、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收取团费总数的12.5%,留用团费总数的9.5%,其余上缴;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收取团费总数的11.5%,留用团费总数的8.25%,其余上缴;团地、市、州、盟委和相应一级团委,收取团费总数的25%,留用团费总数的12.5%,其余上缴;团县委、市、旗委和相应一级团委,收取团费总数的50%,留用团费总数的25%,其余上缴。
(3)团的县级以下基层组织留用团费总数的50%,其余上缴。
(4)铁道系统、民航系统的局、厂(公司)、院、校团委将应上缴团费部分的10%上缴所在地的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
(5)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各级团组织留用团费比例,由总政组织部和武警部队政治部规定,总政组织部和武警部队政治部团费总数的3%上缴团中央。
2. 团费应由各级团委组织部门统一管理。要建立和健全团费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单独立户存入银行,不得同团的其他经费混在一起。各级团委在收到下级团组织上缴的团费时,应出具团费收据,并加盖公章。
3. 团费是团的经费来源之一,主要用于团的活动,团员、团干部教育、培训、奖励和订阅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杂志等团的机关报刊等方面的必要开支。不能把团费用于团员、团干部的生活福利,严禁用团费请客送礼。要严格团费使用的审批手续。
4. 团的各级组织每年将团费收支结算一次,并将收支情况连同按规定上缴的团费及时报送上一级团委。上级团委每年对下一级团委的团费收缴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予通报,表彰先进,督促后进,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各省级团委应于每年2月25日前将上年度团费收支情况和按规定应上缴的团费报送团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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