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 南 省 体 育 局 文 件
豫体人〔2005〕58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体育局系统在职职工运动员
参加学历教育和进修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国家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河南省体育局系统在职职工运动员参加学历教育和进修培训管理办法》,经局长办公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河南省体育局系统在职职工运动员参加学历教育
和进修培训管理办法》
2.审批表
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1.
河南省体育局系统在职职工
运动员参加学历教育和进修培训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局系统在职职工、运动员学历教育和进修培训工作的管理,提高体育队伍的文化素质和业务技能水平,促进我省体育事业健康、快速发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报考申报程序
(一)个人申请
报考前先由个人提交书面申请,并认真填写《省体育局系统在职职工、运动员参加学历教育和进修培训人员审批表》。
(二)所在单位审核推荐
申请材料(附个人简历)、审批表由报考者所在单位进行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附协议书、报考学校相关情况)。
(三)局人事教育处审核
依据个人申请材料,基层推荐意见,局人事教育处提出培养方案,提交局领导审批。
(四)局领导审核批准
二、确定培养对象、数量的原则
(一)参加各层次学历教育人员的数量须与我局发展规划、在职人员队伍建设规划相适应,脱产学习人员在一定时期内不能过于集中,以免影响正常工作和运动队的训练比赛。
(二)运动员参加学习人员人数、招生指标的分配、报考院校的侧重,由局人教处统筹计划。
三、报考类别
(一)博士研究生
1.国家统招统分博士研究生(脱产);
2.定向或委培博士研究生(脱产);
3.在职博士研究生(非脱产)。
(二)硕士研究生
1.国家统招统分硕士研究生(脱产);
2.定向或委培硕士研究生(脱产);
3.在职硕士研究生(非脱产)。
(三)全日制、成教本科、专科(非脱产)。
(四)进修、培训(脱产、非脱产)。
我局在职职工、运动员经省体育局批准参加上述类别人员,由局人事教育处统一备案,纳入省体育局学历教育、进修培训管理范围。在职人员获准报考国家统招统分博、硕士研究生者,必须办理辞职手续方可报考。
四、享受待遇
(一)博士研究生
1.国家统招统分博士研究生(脱产),学费和工资均由国家教育部门负担。如毕业要求返回本单位的工龄可连续计算。
2.获准报考并考取定向或委培博士研究生(脱产)者,学习期间学费(培养费)、由省体育局承担。所在单位负责管理在读人员的人事工资关系,并进行正常工资晋升。在读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待完成学业获得博士学位回原单位工作后,可补发工资其它部分。
3.获准报考并考取在职博士研究生(非脱产)者,学习期间所需学费省体育局承担。在职学习期间,享受单位工资福利待遇。
(二)硕士研究生
1.国家统招统分硕士研究生(脱产),学习期间费用自理。
如毕业后要求返回本单位的,学习期间有关费用由省体育局返还,工龄可连续计算。
2.获准报考并考取定向或委培硕士研究生(脱产)者,学习期间学费(培养费)由省体育局承担。所在单位负责管理在读人员的人事工资关系,并进行正常工资晋升。在读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待完成学业获得硕士学位回单位工作后,可补发工资其它部分。
3.通过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参加在职(不脱产)研究生
课程学习或攻读硕士学位者,学习期间所需学费省体育局承担70%,个人承担30%。在职学习期间,享受单位工资福利待遇。
4.通过就读学校入学考试和免试入学,自修为主,参加研究生课程学习者,学习期间所需学费省体育局承担30%,个人承担70%。如通过硕士学位,学习期间所需学费省体育局承担70%,个人承担30%。
(三)全日制、成教本科、专科生
1.在职职工
在职职工需参加全日制专、本科,成人专、本科课程(非脱产)学习,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审定,学习期间有关费用学员自理。
2.运动员
在役运动员(指我省运动队正式在编享受体育津贴奖金制且训练刚间在两年以上的运动员,集训、试训时间可以连续计算)取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专或本科学历证书后发给3000元和5000元的奖学金:运动员退役后(指已经正式办结全部退役手续的运动员)一年内取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全日制高等学校本科或专科录取通知书,进入全日制高等学校学日,并签订自主择业协议的,一次性给予助学金15000和10000元。申请助学金必须是在2002年1月后退役的运动员。
我省在役运动员凡在世界、全国重大比赛取得优异成绩和达到国家一级运动员以上资格的,除享受国家发给的奖学金以外,个人支付学费的40%,省体育局支付60%,未达到上述成绩的,享受国家发给的奖学金,上学费用自理。
(四)进修、培训
1.在职职工
(1)由省体育局组织的上级单位及省直有关部门指派的进修、培训,培训费由省体育局支付。
(2)由省体育局组织的在职职工业务进修、培训,所需培训费省体育局支付70%,个人支付30%。
(3)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派在职职工参加进修、培
训的,学习期间学费支付办法由所在单位制定。
2.运动员
运动员在役期间或退役后半年内经所在单位批准,参加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职业培训机构举行的职业培训并取得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的,一次性给予奖学金或助学金2000元(在役运动员为奖学金,退役运动员为助学金),学习期间费用自理。
在役运动员、退役运动员的奖学金、助学金由全国体育基金支付,奖学金、助学金原则上每人只能享受—次,申请程序按国家体育总局体人字〔2003〕421号、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体基字〔2003〕66号文件要求执行。
五、有关具体规定
(一)申报各类学习的人员,必须政治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热爱体育事业,本职工作较出色,岗位需要。
(二)限报专业:体育类专业及法律、经济、文秘等与体育工作性质相关专业。
(三)攻读博士、硕士研究生者,自毕业之日计,必须为单位服务八年以上方可申请辞职、调离,否则返还上学期间单位提供的一切费用(含工资)和人才培养费20万元。
(四)参加学习的人员在学习期间不得同时参加另一类别形式的学习。
(五)参加定向或委培博士、硕士研究生、在职博士、硕士研究生和局人事教育处组织的培训学习的,脱产学习期间住宿费(按财务有关标准执行)、交通费(每学期报销一次往返普通车、船票路费)由省体育局承担。在职非脱产学习者,院校在异地且安排有面授课程的,需出具就读院校相关证明。
(六)在职人员获准学习所需各项费用均先由就读人员垫付,学习结束后获学位或毕业证书者,方可按规定比例报销有关费用。凡参加学习未获得相关证书者,不予报销有关费用。攻读博士、硕士若未完成学业、未获得学位者,应返还上学期间单位提供的费用,不再补发工资其它部分。
(七)参加在职非脱产学习人员,要坚持工作学习两兼顾,学习工作发生冲突时,要妥善处理。
(八)学员学习期间,应自觉遵守所在学校的各项管理规定,若违反校规校纪并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者,所在单位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与相应处分;本人退还学习期间省体育局为其支付的费用。
(九)学习期满,须把学习档案等交所在单位存档。
(十)未经所在单位批准及未在省体育局人事教育处审核备案,擅自报考各类学校者,不享受以上待遇。
(十一)凡攻读博士、硕士研究生的,应与所在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并进行公证,公证费用由省体育局承担;协议由参加学习人员所在单位制订并签订,向省体育局备案,协议内容与上述精神及具体规定相符。
(十二)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如有与本文件不符,以此文件为准。本规定解释权属省体育局人事教育处。